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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董春明与唐河县文峰街道侨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河县文峰街道侨联诊所,董春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1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文峰街道侨联诊所。登记号PTH005363。地址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路中段。负责人鞠保超。委托代理人鞠长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明,农民。上诉人唐河县文峰街道侨联诊所(以下简称侨联诊所)因与被上诉人董春明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侨联诊所的委托代理人鞠长丰,被上诉人董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退还上诉人唐河县文峰街道侨联诊所。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王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恒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