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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群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1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建新村4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从王某甲、贺某某(已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三辆机动三轮车,其中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车无法追回,一辆棕黄色隆鑫牌三轮车因失主发现已退还给王某甲,公安机关追回一辆车牌号为湘J58H**的宗申牌机动三轮车,已发还车主朱某某,经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三轮车价值644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了部分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贺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证、车辆照片、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认证字(2015)1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斗姆湖派出所干警伍建军、张弘国出具的抓获材���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尚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丹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