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曹小艳诉魏对对、魏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艳,魏对对,魏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67号原告曹小艳,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被告魏对对,男,汉族,陕西省佳县。被告魏新军,男,汉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艳与被告魏对对、魏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曹小艳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魏新军名下陕KCExxx**车辆一辆。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魏新军名下陕KCExxx**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二年。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荟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