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商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紫枫与被告卜先明、江苏耀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紫枫,卜先明,江苏耀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商初字第2816号原告汪紫枫,汉族,1960年10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宋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先明,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被告江苏耀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浦六南路819号。法定代表人卜先明,总经理。原告汪紫枫与被告卜先明、江苏耀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紫枫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耀信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具体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计算机工程软件开发、环保节能技术开发、销售,并无许可经营项目。据此,被告耀信公司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被告耀信公司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其产品,承诺以给予固定回报,吸引包括汪紫枫在内的多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向耀信公司投资,将投资者的款项归集后再出借给他人牟利,实质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耀信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汪紫枫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原告汪紫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学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孔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