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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郁与被执行人林双蕊、林本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郁,林双蕊,林本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叶郁,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双蕊,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本晖,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叶郁与被执行人林双蕊、林本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告林双蕊、林本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郁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24日起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双蕊、林本晖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本晖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五凤街道湖前小区9#楼某单元以及鼓楼区五凤街道湖前小区7#楼某附属间,本院已发函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林双蕊、林本晖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