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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晔骅,沈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030号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钟百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晓旻,女。被告朱晔骅,成年,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沈琦,成年,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晔骅、沈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4元,由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婧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