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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XX枝与王地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地红,XX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地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枝。再审申请人XX枝因与被申请人王地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地红申请再审称:(一)XX枝在未通知王地红参加的情况下,私下与施工员收方后告知王地红方量为1039.9立方米。二审法院在没有申请人认可的方单的情况下,认定双方认可的工程量为1039.9立方米,案件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认定工程量为1039.9立方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申请人王地红在一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的清单中自书结算工程方量为1039.9立方米,其代理人陈伯彬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工程总方量为1039.9立方米,均与被申请人XX枝主张的方量为1039.9立方米一致,原审对此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王地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问题。因申请人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王地红的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地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地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代理审判员  谭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