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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尹祖勤与武振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祖勤,武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1937号申请执行人尹祖勤。被执行人武振涛,退休。申请执行人尹祖勤与被执行人武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0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武振涛偿还原告尹祖勤欠款34980元,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还款5000元,2014年10月30日还款1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还款5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还款14980元。如果被告武振涛能够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尹祖勤放弃主张利息。如果被告武振涛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尹祖勤有权按总欠款48622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利息仍然按照月利息1.5%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股权、国土、工商进行了查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变更和股权转让限期两年,其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工商、股权外,其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