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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满廷高与王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廷高,王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满廷高,居民。被告王付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俊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满廷高诉被告王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廷高、被告王付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廷高诉称,2013年12月28日,被告王付华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三分,三个月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无款为由拖欠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400元,共计28400元。被告王付华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2014年9月23日,原告将被告所有的车辆卖给他人,并将车款折抵该笔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付华向原告满廷高借款20000元,于2013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是:“借条今借满廷高20000元贰万元正。王付华23013年12月28号”。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满某(原告叔叔)出庭作证,证明当时借款口头约定3分利息,原告不认可。庭审中,被告提供车辆交易协议书及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被告所有的“比亚迪”汽车卖给他人,原告不认可,提出被告已将该车已转让给原告,并提供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予以证明,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车辆买卖协议书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查证经质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满廷高和被告王付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不认可,并且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虽然提供证人满某出庭作证,但证人满某与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对证人满某的证言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将被告所有的“比亚迪”汽车卖给他人,将车款折抵借款,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故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付华偿付原告满廷高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满廷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王付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季长春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