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利民诉孙荣荣、折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利民,孙荣荣,折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财保4号申请人郭利民,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8日,佳县通镇通镇村155号。被申请人孙荣荣,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10日,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王家楼尚方梁19号。被申请人折怀元,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0日,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王家楼尚方梁19号。申请人郭利民与被申请人孙荣荣、折怀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利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荣荣、折怀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孙荣荣名下的陕Kxxx**宝马牌小汽车一辆进行冻结。申请人郭利民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荣荣名下的陕Kxxx**宝马牌小汽车一辆。冻结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