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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登文与易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登文,易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沈登文,职工。委托代理人鞠少华,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爽,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正安,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登文与被告易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登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登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沈登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双贵审 判 员  闫正鸿人民陪审员  余志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