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登文与易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登文,易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沈登文,职工。委托代理人鞠少华,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爽,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正安,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登文与被告易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登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登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沈登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双贵审 判 员 闫正鸿人民陪审员 余志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