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骅与程秀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骅,程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骅,居民。被执行人程秀珠,居民。申请执行人刘骅与被执行人程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东民确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确认东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东调字(2015)第07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被执行人人程秀珠于2015年12月31前归还申请人刘骅人民币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部门,除因他案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确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厚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