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民初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弘大漆业有限公司与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弘大漆业有限公司,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第190-1号原告:四川弘大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谢新友被告: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何德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弘大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弘大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楚大牌制瓶机八台、发电机一台、空压机一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弘大漆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告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楚大牌制瓶机八台、发电机一台、空压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