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冬元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吴冬元,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章淳,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王周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苹敏,公司员工。原告吴冬元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