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彭义忠与被执行人彭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义忠,彭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义忠,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彭容珍,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彭义忠与被执行人彭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容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容珍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分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珠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