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金会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金会善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00705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6955877-5。负责人:刘宇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洋,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会善,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华炉巷11号5-7-1,身份证号码:2202221970********。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金会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友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超、人民陪审员李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会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0日22时44分许,在和平区北二马路胜利北大街路口,被保险人于明投保的车辆辽a6609h凯迪拉克轿车与被告金会善驾驶的辽apg039本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和平区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金会善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于明无责任。于明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含不计免赔。2014年7月27日,我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为投保车辆共支付了11,400元修理费,后被保险人于明将其对被告的求偿权转让于我司。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1,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会善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22时44分,在和平区北二马路胜利北大街路口,被保险人于明投保的车辆辽a6609h凯迪拉克轿车与被告金会善驾驶的辽apg039本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和平区交警一大队事故科认定,被告金会善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辽a6609h车驾驶人于明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辽a6609h车到辽宁鑫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11,400元。另查明,被保险人于明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按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投保车辆支付了11,400元修理费。2013年8月1日,被保险人于明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向被告追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结算单、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机动车赔款确认书及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申请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金会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案外人于明在原告处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因被告金会善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保险人于明无责任。对车辆造成的损失被告金会善未赔偿,原告向被保险人于明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会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车辆赔偿款11,4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友杰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李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嘉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