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龙某某、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龙某某,汤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负责人陈圣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新华、刘宝文,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龙某某。被告汤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龙某某、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两被告主动归还了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颜茶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