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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俊民诉被告张宏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民,张宏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199号原告:范俊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俊民诉被告张宏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俊民经本院依法通知,没有再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俊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永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