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光远申请执行桐梓县永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远,桐梓县永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远,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人。被执行人桐梓县永顺煤矿,法定代表人李经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永顺煤矿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桐梓县永顺煤矿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永顺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永顺煤矿的存款人民币277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