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汪霞与金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汪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大鹏,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学良,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吴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从军,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霞,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大鹏以与汪霞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大鹏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大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按二审判决书确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应军审 判 员 孙如意代理审判员 朱宝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