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姜再萍、王旭对李静宇抢劫案申诉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3号姜再萍、王旭:你二人因李静宇抢劫一案,对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姜再萍、王旭提出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与被李静宇砍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轻微,由此能够说明原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错误,导致王某某因抢劫受伤间接死亡这一事实未被确认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该司法鉴定意见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鉴定人亦出庭作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在本次审查过程中,虽然申诉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与原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但不足以说明原司法鉴定意见错误。故对此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诉人姜再萍、王旭提出原审裁判认定吴全钢、邢俊武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系李静宇持刀抢劫所致,李静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裁判未判令吴全钢、邢俊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申诉人的此项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在本次审查期间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此项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二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