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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潘行原与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行原,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89号原告:潘行原,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洪。被告:林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代表人:陈双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行原诉被告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一案中,原告潘行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行原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行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潘行原负担。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雄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