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潘行原与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行原,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89号原告:潘行原,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洪。被告:林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代表人:陈双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行原诉被告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一案中,原告潘行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行原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行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潘行原负担。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雄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