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季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993-1号原告季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国成代理审判员 陈茂盛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