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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忠信与余海、郭敏哲确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忠信,余海,郭敏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0号申请人任忠信,男,生于1947年10月29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205号楼2单元1层4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471029051x。被执行人余海,男,生于1956年1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眉县齐镇南街6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5601031459。被执行人郭敏哲,男,生于1960年8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46号楼2单元12号。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忠信与余海、郭敏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为确认之诉,执行依据无给付内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任忠信对被执行人余海、郭敏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