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8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周律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赖某持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某牌轮式挖掘机(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轮式专用机械车),由某路方向某路方向行驶。19时38分许,赖某驾驶轮式挖掘机行驶至某路“某”号灯杆路段处,车辆碰撞碾压同向行走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经“120”救护人员确认)。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五分局认定:赖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十九条第四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挖掘机,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赖某持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某牌轮式挖掘机(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轮式专用机械车),由某路方向某方向行驶,被告人郑某某自行驾车在前行驶。19时38分许,赖某驾驶轮式挖掘机行驶至某路“某”号灯杆路段处,车辆碰撞碾压同向行走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经“120”救护人员确认)。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五分局认定:赖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十九条第四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被害人家属黄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郑某某与赖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此处证据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赖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佐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