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广玲与曹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玲,曹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90-1号原告:宋广玲,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书银,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玲诉被告曹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广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广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80元,由原告宋广玲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王恒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