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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广玲与曹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玲,曹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90-1号原告:宋广玲,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书银,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玲诉被告曹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广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广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80元,由原告宋广玲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王恒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