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海方机械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海方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42号原告石家庄海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井陉矿区北寨村南。法定代表人焦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文,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矿区南纬路68号。法定代表人董红娟,该联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