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毛义蓉与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义蓉,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44号申请人毛义蓉,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煤建新村。被申请人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苟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毛义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毛义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毛义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军刚[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