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赵 波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