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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占从益与安庆市天仙河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伟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占从益,安庆市天仙河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伟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5号原告:占从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天仙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伟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占从益诉被告安庆市天仙河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伟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占从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天仙河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伟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