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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燕,郑蓬,席宁,李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3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负责人梁生效,行长。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被告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其安,总经理。被告杜燕。被告郑蓬。被告席宁。被告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诉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燕、郑蓬、席宁、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燕、郑蓬、席宁、李峰存款7598396.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进行财产保全。现本案已审理完毕。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封对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燕、郑蓬、席宁、李峰存款7598396.0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张伦芳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