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士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新梅,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江阴市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已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系法院已确定了本案的管辖,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就本案管辖再作出裁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