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宋长成与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成,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20号原告:宋长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庆山,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法定代表人:费洪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成与被告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