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11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生于江西省宁都县,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赣B6F3**小轿车从瑞金往宁都方向行驶,18时06分许行驶至319国道421KM+320M瑞金市大柏地乡大柏地村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从公路右侧往左侧横穿公路,武某某未采取措施停车避让,将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脊髓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武某某肇事后在距现场500米处自动将车停下并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武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计4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郑某某、武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报案电话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