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61号原告郑某,居民。被告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范赵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