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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方树生与方秀雲、朱樟根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树生,方秀雲,朱樟根,建德市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92号原告方树生。被告方秀雲。被告朱樟根。被告建德市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甘溪村。法定代表人方秀雲。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树生与被告方秀雲、朱樟根、建德市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树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秀雲、朱樟根、建德市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树生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秀雲、朱樟根、建德市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树生撤回对被告方秀雲、朱樟根、建德市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方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