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山燊佳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翔龙蓝晶科技��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燊佳科技有限公司,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4542号原告唐山燊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铁南西街100号。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路镇大路村。法定代表人陶福祥,执行董事。原告唐山燊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铁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原告陆续为被告加工蓝宝石晶片,累计产生加工费1104323.7元,被告共给付180000元,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共欠原告加工款924323.7元。因晶片最终用户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告货款,被告资金周转不灵,一直未能给付,故此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924323.7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对逾期利息进行明确,是指自2014年11月5日对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原告提供了应收账款明细账一份、对账统计一份、对账明细表九份,证明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加工款924323.7元。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从事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从事人造蓝宝石晶片加工、销售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原告陆续为被告加工蓝宝石晶片,累计产生加工费1104323.7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2014年10月29日给付80000元。2014年11月5日经原被告对账统计,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924323.7元。本院认为,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陆续为被告加工蓝宝石晶片,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10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924323.7元,原被告在对账统计单上盖章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欠付的加工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账后未约定给付加工费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加工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5日对账之日起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燊佳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924323.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以924323.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43元,由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治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