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宏全、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宏全,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34-3号申请执行人魏宏全,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景和镇双塔村。法定代表人闫胜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1034-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位于河间市景和镇双塔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因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冀09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狄艳稳、吕运国、赵银荣对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间市景和镇双塔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