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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与董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董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报恩寺街88号。法定代表人孔雪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森。上诉人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成城裕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赵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