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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闻某在本市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谢三二村盗窃作案十三起(其中入室盗窃十一起),共计价值1092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30日晚,闻某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2311室杨某办公室盗窃2箱五年古井原浆酒、一瓶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一瓶国窖1573、一瓶剑南春。后被告人闻某将两箱五年古井原浆以每箱350元的价格卖给高国婷;2、2014年11月5日晚,闻某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2311室杨某办公室盗窃10箱五年古井原浆酒,后被告人闻某将10箱酒以每箱35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国婷;3、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闻某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802室姚某某家中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4、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闻某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1511室谭某某家中盗窃一块梅花牌手表、现金600元;5、2015年2月26日晚上,闻某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2202室桑某某家中准备盗窃,发现屋内有人后翻窗逃走;6、2015年3月3日中午,闻某窜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1211室薛某某女儿家中盗窃三瓶古井原浆酒和一条红皖香烟,后闻某将古井原浆酒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国婷;7、2015年3月23日晚,闻某窜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712室吴某某家中盗窃两条钻石项链和人民币2000元;8、2015年7月4日晚,闻某至谢家集区熙城熙园小区1号楼512室张甲家中盗窃了两个黄金转运珠;9、2015年1月14日凌晨,闻某至谢家集区谢三二村53号楼1单元5室张某乙盗窃一台电脑主机;10、2015年4月15日晚,闻某至谢家集区谢三二村53号楼1单元7室王某甲家中盗窃一包普皖烟和两包黄山烟;11、2015年5月16日晚上,闻某至谢家集区谢三二村50号楼2单元7窒王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1600元;12、2015年5月29日晚,闻某至谢家集区谢三二村50号楼2单元6室江某某家中盗窃两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13、201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闻某撬窗进入谢家集区谢三二村50号楼2单元6室江某某家中,因在其家中没有发现值钱财物,从窗户翻出,未盗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证人高国婷证言,被害人杨某、姚某某、王丽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92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在实施第五起、第十三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闻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雷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