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广旺、徐广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旺,徐广英,马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53-3号申请执行人徐广旺,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广英,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马焕荣,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焕荣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