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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8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广旺、徐广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旺,徐广英,马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53-3号申请执行人徐广旺,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广英,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马焕荣,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焕荣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