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蒋萍与朱根虎、王湖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萍,朱根虎,王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257号申请执行人蒋萍。被执行人朱根虎。被执行人王湖红。关于蒋萍与朱根虎、王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根虎、王湖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