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敖霞申请执行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霞,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164-1号申请执行人敖霞,女,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敖霞与被执行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丽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现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丽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