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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济南东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济南东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316号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法定代表人张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90号。法定代表人周连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乃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