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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良忠不服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3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良忠,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上诉人刘良忠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根据盂县公安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为此,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盂县公安局对南某(彦)某盗窃上诉人刘良忠的半挂车冀A**××5一事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良忠起诉要求公安局对南某(彦)某盗窃本人半挂车一事不予立案,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