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与马文明、李德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马文明,李德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西南村。负责人:刘清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庆立,信用社职工。被告:马文明,农民。被告:李德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李村信用社)与被告马文明、李德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村信用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村信用社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从江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