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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军强与朱永兵、史惠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史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742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储某某(受胡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被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受朱某某、史某某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史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某某、史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对朱某某、史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朱某某、史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冰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