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舒城县柏林乡青墩劳务有限公司与王为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柏林乡青墩劳务有限公司,王为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569号原告:舒城县柏林乡青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解光斌,经理。被告:王为道,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舒城县柏林乡青墩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为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英平适用简易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现工程结束,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到解光斌等人劳务费981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舒城县柏林乡青墩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的签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城县柏林乡青墩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英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七日书记员 王海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