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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军与陈进步、吴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陈进步,吴渭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14-1号原告李军。被告陈进步。被告吴渭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陈进步、吴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传利提供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石油公司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