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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夏兴进与湖州莫干山啤酒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兴进,湖州莫干山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夏兴进。被执行人湖州莫干山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钱仲明。申请执行人夏兴进与被执行人湖州莫干山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劳动仲裁院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66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900元,尚有165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37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自: